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苏条约1945内容)

本文目录

  1. 1956年2月中苏签订的条约
  2. 中苏条约1945内容
  3. 中俄条约是谁签订的
  4.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介绍
  5. 中苏同盟条约在国际上的影响

一、1956年2月中苏签订的条约

1956年中苏间没有签订条约,应该是1950年2月中苏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

二、中苏条约1945内容

第一条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三、中俄条约是谁签订的

中俄条约是清朝和沙俄签订的。中俄条约是指清朝和沙俄(即俄罗斯帝国)签订的条约。第一份中俄条约签订于1689年,即《尼布楚条约》,约定中俄在边界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之后,又签订了包括《北京条约》、《瑷珲条约》在内的多份条约,涉及领土、关税、宗教、通商等多个方面。中俄条约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为这些条约的签订和修改反映了中国与外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互动。同时,中俄条约也是俄罗斯在追求扩张和影响力方面的体现。近年来,在中国和俄罗斯关系密切的背景下,两国政府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中俄条约,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四、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介绍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第一条

1、两缔约国重行郑重声明,两方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2、并否认在两国相互关系间以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之工具,并依照此项诺言。3、两方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它一国或多数国对彼此为任何侵略。

第二条

1、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2、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3、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第三条

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约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面,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之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

第四条

1,本条约用英文缮成两份,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2、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向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未如期通知。

第五条

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

两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五、中苏同盟条约在国际上的影响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当时的缔结,标志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对反击美国的“冷战”攻势起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

但是,即使在50年代前半期中苏友好交往期间,在条约执行中就已发生一些使中国人民不甚愉快的事情。如在关于无偿移交日本投降后在东北留下的财产问题上,苏军在撤离东北时,实际上已将所有能拆卸运走的厂矿机器设备和器材物资等几乎全部搬走,只移交了一些空房子;在两国贷币的比值问题上,苏联不顾中国政府的异议,将卢布比值定得很高,将人民币的比值压得很低。

这些情况,暴露出苏联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在以后的中苏交往中更有所发展,从而使同盟条约不可避免地蒙上阴影,并最终导致两国关系的破裂。同盟条约在1980年期满后未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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